申請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應當向商務部提交反傾銷申請書,商務部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審查的目的是審查申請中提出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並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調查是正當的。
商務部可以自行決定反傾銷調查。在特殊情況下,商務部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傾銷和損害,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但根據西方國家反傾銷的慣例,政府主動發起調查的情況並不多見,對證據的要求也更加嚴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與反傾銷行政行為有合法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利害關系方,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前款所稱利害關系方,是指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進出口經營者以及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應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
第八條原告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相關、合法、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反傾銷行政調查程序中,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證據,但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未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阻礙調查,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