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而言,既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每壹項權力(法律沒有授權是禁止的),又要尊重公民的每壹項權利(法律沒有禁止是可以做到的)。兩者相輔相成。
“法無禁止即可為”劃定了權力邊界,“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應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實際上是在解放市場主體的同時,更清晰地界定行政權力。長期以來,“權力管不了閑手”已經成為慣性,甚至發展出權力部門化、私有化的現象。根本原因是權力的使用缺乏明確的授權來源,或者無法實現明確的授權來源。此前的《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軟肋已經表明了這壹點。
“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法無授權不可為”早已人盡皆知,但現實中為何無法兌現?歸根結底,市場和權力沒有對等關系,權力是可以越界的。所以,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意味著政府部門需要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按令辦事”。有了這樣的行政習慣,市場主體和權力之間才能形成雙贏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