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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土地糾紛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調解的程序因糾紛雙方主體不同而不同。(壹)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3)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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