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致、反致、間接反致都是壹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產生的法律適用現象。
2.三者適用的第壹步是根據本國(A國)的沖突規範指向另壹國(第壹個被指向的國家和B國)的法律。
3.三者適用的第二步是根據第壹被指國(B國)的沖突規範指向另壹國,即指向第二被指國(C國)或法庭國(A國)。
4.最終三方都沒有適用第壹被告國(B國)的實體法做出判決,只是適用了第壹被告國的沖突規範。
5、三者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來指導其他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都承認包括本國的沖突法。(如果妳不承認妳所指的法律包含沖突規範,就不會有反致、反致和間接反致。)
(2)、三者的區別:
1.終審判決傳遞時適用外國法,終審判決被撤銷和間接撤銷時適用國內法。
2.間接反致經歷了三層指導,反致和反致只經歷了兩層法律指導。
3.最終反致和間接反致都是適用自己的法律進行判決,但是反致只是中間以另壹個國家的法律為指導,而間接反致是以兩個單獨國家的法律為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