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這類企業通常可以由壹個人或幾個人出資,用工和營業額都不大。所以大部分都是業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幹擾較少。
中小企業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和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