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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和退款之間的法律差異

返還不同於返還的對象和標的物。回報可以包括物品、金錢等。,而回報壹般只包括金錢。

法律分析

權利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根據占有的狀態,《民法典》將占有分為授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這種劃分是以占有是否具有所有權為依據的。所謂原生權,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占有物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利的占有就是有權利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沒有原始權利的占有。無權占有以“無權占有”的開始時間來判斷,可以分為初始無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兩種情況。界定無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在於,無權占有是對所有權人已經失去占有的東西的占有,所有權人有義務在所有權人要求時返還原物,原則是原物原狀返還。而且基於該權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是所有權人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派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屬於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壹步擴展和適用。退費壹般只包括法律規定的嚴禁收錢的行為和責令退費的行為。退賠壹般與刑法中的罪刑有關,“自願退賠”壹般不影響犯罪構成。但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在收受財物時故意受賄,但在短時間內悔罪,主動返還財物,沒有為對方謀取利益。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返還相應的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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