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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傭金回扣的法律是什麽?

傭金回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其他方式賄賂以下單位或個人,以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傭金回扣是壹種財產手段。而回扣嚴重的話,就是違法的。壹旦被發現,將被沒收,達到壹定數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向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因為在經營活動中向中間人支付傭金是合法的,但向交易對手反付傭金是違法的。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壹)交易對手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在交易活動中,企業經營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間商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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