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罰的本意是懲罰犯罪,而不是懲罰人。壹旦壹個人服滿刑期,他們應被視為已經承擔了其罪行的代價,並應有機會重新開始生活。
第二,囚犯重返社會非常重要。如果我們拒絕原諒他們,拒絕給他們壹些改變的機會,那麽我們實際上是把他們推到了再次犯罪的邊緣。這不僅對個人有害,對整個社會也有害。
第三,我們相信人是可以改變的。雖然犯罪是壹種錯誤的行為,但囚犯也是人,他們也有權利獲得第二次機會,從錯誤中吸取教訓,成為有意義的社會成員。如果我們拒絕原諒,我們就剝奪了他們改變和成長的機會。
最後,寬恕是壹種有益於社會和個人的品質。如果我們對那些已經服完刑的人沒有寬容之心,那麽我們就失去了人性和同情心。這也會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原諒刑滿釋放人員,給他們壹個改變生活、為社會做貢獻的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