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壹致的,所以犯罪的社會危害就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犯罪的本質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社會主義社會。社會危害性的存在和大小決定了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也決定了行為是否應該受到刑罰的制裁。社會危害性是後兩個特征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觸犯刑法,自然不能用刑罰處罰。只有當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時,刑法才會做出禁止或命令,並以刑罰對其進行懲罰。社會危害性是壹個歷史範疇。社會危害性表現為行為與社會的聯系,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在不同的條件下,社會對人提出不同的要求,國家制定壹些不同的行為準則,建立不同的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