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信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信訪人可以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布的信訪辦公室的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和投訴電話進行投訴,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和結果等相關事項;
(二)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接待地點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到信訪人住所,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與信訪人進行面談和溝通;
(三)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信訪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的接待場所,通過信訪信息系統查詢信訪請求的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