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分子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駁回起訴,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延長追訴期限: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百度百科-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