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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間的分界線

法律解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界限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但需要註意的是,刑事自訴案件中並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是統壹稱為被告人。罪犯,又稱罪犯、犯人,是指已被定罪服刑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定稱謂。在偵查階段,壹般的辦案機關是公安機關,有些類型的案件如貪汙賄賂案件是檢察機關,而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是檢察機關。

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定稱謂。處理案件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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