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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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也有中止和中斷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是地震、臺風、洪水、戰爭、權利人喪失行為能力。被侵權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參考數據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