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實壹個客戶在酒店吃飯的時候已經簽了合同。顧客有要求酒店提供商品的權利,有向酒店付款的義務。同時,酒店有權要求顧客支付款項,並有義務向顧客提供商品。跑單是指顧客用餐後拒絕付款離開餐廳,但雙方合同在顧客點餐後已經生效。有問題可以協商,所以跑單的行為直接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餐廳作為合同的另壹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為顧客支付餐費。其實我們生活中有很多默契的約定,比如坐公交。這些看似普通的行為,實際上具有合同的性質。
當然也有壹種特殊情況,比如在遇到突發事件或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顧客為保護自身安全而逃離餐廳的行為。那麽這種行為也應該繼續承擔違約責任。雖然法律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可以免責,但是有限制。事故發生時,客戶為了安全逃離現場是合理的,但確實違反了合同。安頓下來後,也排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此時他已經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幹擾,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向餐廳支付餐費金額。所以,其實可以說,只要顧客開始在餐廳用餐,就有義務向餐廳支付餐費的金額。
從餐廳的角度來說,只要妳開始履行提供商品的義務,妳就可以要求顧客支付餐費,這就是合同的體現。所以餐廳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與顧客調解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哪種方式,餐廳要求顧客支付餐費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