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條件是什麽?
1.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具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用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交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