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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長期限是幾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委托付款人簽發的壹種延期付款票據,到期時銀行有即期付款的義務;票據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在票據期限內可以背書轉讓。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在付款前向承兌人提示承兌,並根據承兌地是異地還是同城,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提示付款期為票據到期後十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條件是什麽?

1.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具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用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交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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