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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最早產生於何時何地?

13世紀後,意大利出現了“法的差別”理論,這標誌著壹種新的法學理論——國際私法的誕生。法律差異理論起源於意大利,16世紀傳入法國,17世紀在荷蘭得到流行和發展。

意大利法律差異理論的代表是後期註釋法學派的集大成者巴托魯斯。後來的註釋學派致力於羅馬法與現實生活的結合,羅馬法研究從註釋轉向提出法律的原則和依據,建立法律的分析結構,促進判例法的發展。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主張從規律本身的性質出發,把壹切“規律”分為“人的規律”和“物質的規律”。屬人法是指關於人的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適用於本國和海外公民;物之法指的是物之法,沒有域外效力和絕對的屬地效力,即只適用於中國的壹切。在此基礎上,他還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法律適用規則,如:屬人法適用於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法律行為的方式取決於行為地的法律;物權所在地法;訴訟程序符合訴訟地的法律。

法律區分論作為國際私法理論的最早形式,其意義重大:首先,它糾正了絕對屬地主義的弊端,抓住了法律沖突的根本點,首次將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劃分為兩個主要的相互聯系的方面,即:(1)城邦的法律能否適用於領域內的每壹個人,包括非城邦居民;(2)城邦的法律能否在國外適用。其次,第壹次從雙邊立場研究法律適用,使國際私法真正國際化。第三,它創造的壹些基本沖突規範對國際私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有些規則至今仍被世界各國所采用。因此,許多西方學者稱巴托魯斯為“國際私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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