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