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劉曉慶采用刑法1997偷稅漏稅,具體罪名是刑法第201條的偷稅罪。註意,這裏是偷稅漏稅罪。
“偷稅”本質上具有“雙重違法性”,即同時違反稅收行政法規和刑事法律法規。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偷稅行為人(自然人或單位)必須同時承擔“雙重責任”,即既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又要接受行政處罰和刑罰。
範冰冰偷稅的時候,這個“偷稅罪”就廢了;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這壹罪名已被偷稅罪所取代。此時法律條文已經修改為:如果是第壹次偷稅。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或義務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並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所以範冰冰偷稅漏稅的時候很幸運。雖然是同樣的——偷稅,但如果在2009年(劉曉慶偷稅時)之前偷稅數額巨大,很可能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是公平的,也就是說現在國家法律規定第壹次逃稅(幾千億以上)萬壹被發現可以補繳,不屬於——偷!第壹次偷——還錢可以免於處罰,不違法。
這裏的第壹免是指:第壹次被稅務機關抓到並處罰,不管之前偷稅多少次,只要被抓壹次後補繳全部款項,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