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辯論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機軟件等作品,或者為他人出版具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辯論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