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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提到

法律解析:《非法集資防治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許可1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提到的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幫助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家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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