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十八條防治河道洪水,應當蓄泄並舉,充分發揮河道的泄洪能力和水庫、窪地、湖泊的蓄洪功能,加強河道保護,因地制宜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泄洪暢通。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保護和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河道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導河道流向、保護堤岸的工程,應當兼顧上下遊、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的河道整治實施,不得隨意改變河道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的規劃控制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河流和河段的規劃控制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及其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江河的規劃整治線,由江河及其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