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防洪要求

防洪要求

法律分析:在江河、湖泊上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保持足夠的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應當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十八條防治河道洪水,應當蓄泄並舉,充分發揮河道的泄洪能力和水庫、窪地、湖泊的蓄洪功能,加強河道保護,因地制宜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泄洪暢通。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保護和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河道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導河道流向、保護堤岸的工程,應當兼顧上下遊、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的河道整治實施,不得隨意改變河道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的規劃控制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河流和河段的規劃控制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及其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江河的規劃整治線,由江河及其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上一篇:法律問卷問題
  • 下一篇:逾期交房會有什麽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