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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拍賣條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分財產的,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以其他方式處分,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的除外。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由應用執行器從列表中選擇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網絡拍賣平臺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拍賣處置財產,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者不適宜網絡拍賣的除外。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網絡服務提供者名錄數據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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