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汛期防止水毀、保障保護區安全的工作。汛前準備工作包括:培訓防洪人員;檢查防洪工程設施,消除隱患;制定防洪計劃;準備足夠的防洪物資;建立和完善洪水預報預警系統。汛期工作包括:24小時防汛值班,及時了解氣象水文情況,預報水情,必要時發布警報;巡守防洪工程,運用防洪系統的各種措施,根據水情、工程情況和防洪調度方案控制調度洪水,遇有險情立即搶護;發生超標準洪水時,應急措施(如分洪、疏散分洪區居民等。)請示上級批準後采取,以減少損失。汛期結束後,檢查防洪工程和防汛工作,總結經驗教訓;加強應急救援工程;如果采取分洪等應急措施,要做好善後工作。西漢時期,我國設立了河道管理機構,管理河道管理和防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從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防汛指揮部,統壹指揮防汛工作。其方針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預防重於搶劫,沒有危險。”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三條,防洪工作實行“安全第壹、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和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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