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時,如何識別合同簽訂的地點。壹是合同約定的簽字地點與實際簽字或蓋章地點不符;二是沒有約定合同簽訂的地點,簽字蓋章的地點不同。合同簽訂的地點在哪裏?該條規定有效統壹了裁判標準,規範了司法活動。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往往是復雜的,單靠這部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的相關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從審判實踐的角度進行完善。
實踐中,合同簽訂地條款通常由雙方在同壹地點訂立,實際合同簽訂地與合同簽訂地條款基本壹致,目的是固定合同簽訂地。該條解釋針對第壹個問題,規定以合同簽訂地為準,體現了協議優先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願原則。
因為合同是當事人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既然當事人對合同簽訂地的條款有約定,該條款就應對其有約束力。這壹規定也便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否則,合同簽訂地的條款就變得毫無用處,違背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