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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適用於國有農場土地嗎?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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