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是1989年7月2日國務院批準、國家環保局同日公布的行政法規,自1989年9月0日起施行。根據細則,中國將實行水汙染排放許可證制度。
細則明確規定了行政罰款數額的上下限和執法機關的罰款權限。目前已經廢除。現在我國對水汙染的規定,概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
壹部法規:《煤礦安全規程》
法律依據:《煤礦安全規程》
第二百五十四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查明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系的匯水、滲漏、排水能力和相關水利工程;了解當地的水庫、水電站大壩、河道堤防、河道及河道中的障礙物;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數據,建立排水、防水、排水系統。
煤礦企業和礦山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預防機制,加強與鄰礦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鄰礦時,立即向鄰礦發出預警。
第二百五十五條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的建築物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要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區域。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建堤壩、溝渠或者其他可靠的防洪措施。如果不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應關閉井口並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