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十壹條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科技、外交等有關軍事機關主管部門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搶救和安置遭受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襲擊的人員、環境消毒、生態修復、安全監測和恢復社會秩序。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效引導輿論,科學準確報道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襲擊事件,及時發布疏散、轉移、緊急撤離等信息,對應急處置和恢復過程中受到汙染的區域和人員進行長期環境監測和健康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