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或者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這裏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的近親屬。但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當時男方只有20歲,女方19歲領結婚證。三年後,男方23歲,女方22歲。如果她想起訴婚姻無效,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專業婚姻律師溫馨提醒,無效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