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從價物業稅的物業的原值應包括地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安置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自2010、12、21起,房產按房產原值計稅,不考慮核算,容積率低於0.5
2.評估不動產和土地的增值,應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不動產的原值。第壹種情況,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通過評估增值。比如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在這種情況下,房產稅應該按照評估價值作為房產的原值征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和《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所有資產均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對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和接受資產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企業應該調整賬面價值,按照賬面價值征收房產稅。此外,企業應當調整而未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按照確認的新價值作為房產的原值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