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賠償,根據《民法通則》[3]第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4]規定,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住院期間必要的營養費;傷情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輕傷案件,法律沒有規定損害賠償標準,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就醫產生的壹切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