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以下兩種:1。對於企業自用的房產,應以房產的納稅殘值作為計稅依據。其中,不動產的應稅殘值是指不動產原值扣除10%至30%自然損耗等因素後的余額。房地產原值是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原價。因此,如果在企業的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了房屋的原價,則按壹定比例扣除房屋的原價作為房屋的應稅殘值。根據規定,企業改建、擴建房屋,應當相應增加房屋原值。2.對於企業出租的房產,房產稅應以房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地產出租收入是企業出租房地產獲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沖抵租金收入的,參照當地同類房產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照章征收房產稅。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買賣房屋,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