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房屋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賣方,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事實上,房屋買賣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滿足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壹致,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就被認為是有效的。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3.對於那些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才能生效,否則無效。壹個無需公證即可生效的法律行為,公證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意味著公證賦予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就屬於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證的影響,但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支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