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4.房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買賣雙方及房屋基本信息;
(2)房價、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三)交貨條件和日期;
(四)有關產權登記的事項;
(5)質量標準承諾;
(6)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
(七)公共配套建築的所有權;
(8)處理面積差異的方式;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地產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
2.調解和解:購房糾紛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買賣雙方應壹方要求,根據商品房買賣的法規政策,說服教育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及時解決購房糾紛;
3.仲裁解決,即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作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由行政部門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