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性質不同:人大的監督是運用國家權力的監督(其本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而CPPCC的監督是民主監督。對象不同:人大的監督是對“壹府兩院”的監督,CPPCC的監督是CPPCC對國家和地方的政策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前發表意見和進行協商,對決策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通過建議和批評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方式不同:NPC通過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代表檢查、工作評議和執法評議,行使質詢權等方式進行監督;CPPCC的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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