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關於實施省政府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
第三,進壹步調整放寬購房戶口遷移規定。
漳政辦[2065 438+02]182號文件對“購樓戶口遷移”作如下調整,除調整內容外,按照《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定》等規定執行。
1.
公民個人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含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住房(車庫、車位、儲藏室除外,結算地址為所購商品住房地址)、安置房、合法自建住房、集資建房(以下簡稱已購住房)的,產權人可申請搬遷結算,產權人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未婚子女,下同)可隨遷。
2.公民個人購買二手房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在辦理產權轉移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申請搬遷安置。
3.
購買建設住房,產權人不申請搬遷安置,經產權人同意,或者產權人已經死亡的,產權人直系親屬可以申請搬遷安置,其中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申請搬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