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抵押房地產依法處分,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人應當自處分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其他權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他項權利的主體是特定的,他項權利的權利人必須是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
2.土地的其他權利是除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與土地密切相關的權利。主要包括地役權、地上權、空中權、地下權、土地租賃權、土地借用權、耕作權和土地抵押權。
3.按照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不轉移對抵押土地的占有,並向債權人提供壹定數量的土地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土地折價或者以出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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