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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的司法解釋其實就是借貸。

合夥實際上是壹種借貸關系,借貸的本金是要還的。雙方約定的分紅可以視為貸款利息,依法可以受到保護。但如果利息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已付部分36%、未付部分24%的年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名為合夥(投資)的民間借貸,是指投資合夥的外在形式。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合夥協議、合夥投資協議、項目合作協議等。,但實際上形成的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具體原因如下:

1.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導致對法律性質理解錯誤,但對該行為沒有爭議;

2.行為人與相對人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達到避稅、高息等非法目的。

“冠名合夥(投資)”實際上是“借貸法律關系”的表述;

1.雖然叫合夥(投資),但實際上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

2.雖然名為合夥(投資),但實際上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無論盈利與否,都收取固定利潤。

3.無論被投資方是虧是賺,都能保證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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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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