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合夥(投資)的民間借貸,是指投資合夥的外在形式。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合夥協議、合夥投資協議、項目合作協議等。,但實際上形成的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具體原因如下:
1.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導致對法律性質理解錯誤,但對該行為沒有爭議;
2.行為人與相對人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達到避稅、高息等非法目的。
“冠名合夥(投資)”實際上是“借貸法律關系”的表述;
1.雖然叫合夥(投資),但實際上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
2.雖然名為合夥(投資),但實際上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無論盈利與否,都收取固定利潤。
3.無論被投資方是虧是賺,都能保證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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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