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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1)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的四點意見:①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壹個地方行政區域;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負責管理外交和國防事務;其法院對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三)行政機關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當地永久性居民(在外國無居留權)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四)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而《基本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六項職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①外交②國防③任命行政機關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4)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⑥全國人大有權修改《基本法》。(3)全國人大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六點自治權:①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註意不是獨立立法權,因為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不影響生效;但如果不符合中心管理,可以退回修改。發回的內容無效。);(2)實行獨立稅制,保持自由港、獨立關稅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三)制定經濟、貿易、科學、教育、文化政策,自行發行貨幣;(四)自行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以“中、港、中、澳”的名義維護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⑤負責維護社會秩序;⑥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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