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類型:
根據租賃項目的不同,租賃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
根據法律是否對租賃有特別規定,租賃可分為壹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壹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殊要求的租賃,如。不動產管理法對不動產的租賃、海商法中的船舶租賃、航空法中的飛機租賃都有專門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無限期租賃,任何壹方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終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對方。
但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都受法定期限20年的限制。
擴展數據:
租賃關系的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1]?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
適用範圍:
當事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暫時使用和收益,且該標的物不是消耗品的,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不動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示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