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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應該是強制性的。因為公司的設立和活動不僅涉及公司內部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股東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公司外部的相對人、交易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會影響社會交易的安全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這些外部主體和公司外部當事人的利益不能依靠公司內部當事人的自願協商和協議來保證,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它需要法律的強制幹預和介入,必須依靠統壹的法律規則來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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