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稱為機動車駕駛證,也被稱為“駕駛執照”。根據法律,機動車駕駛員需要申請執照。
駕駛機動車需要壹定的駕駛技能。沒有這個技能,隨意駕駛機動車,就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普通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於已經具備安全駕駛技能的人來說,他們駕駛車輛上路,這個允許的憑證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照是壹種“準駕車型證”。
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頒發駕駛執照獲得的。這說明考駕照是壹種有壹定格式的行為,必須由專門的機構頒發。在國際上,駕照被定義為“由主管當局頒發的允許駕駛車輛以便駕駛汽車的證書”。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申請人,可以在暫住地申請(寧波需要3個月的暫住證才能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1,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