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0年6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發布,根據2002年10月31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壹條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此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得拒絕搬遷至安置用房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滿壹年的,增加50%;逾期壹年不滿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不滿三年增加100%;逾期超過三年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0%。?
因拆遷人的責任導致拆遷人提供的被拆遷房屋過渡期限延長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希望妳的問題能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