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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方法

法律分析:壹是選擇“推薦”的鑒定機構,拆遷人在整個拆遷工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被拆遷人處於從屬地位。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由被拆遷人支付,被拆遷人持有支付補償的權利。

二、鑒定機構的“抽簽”選擇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鑒定機構的選擇達成壹致意見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介入。

三、“自選”選擇鑒定機構所謂“自選”選擇鑒定機構,是指被拆遷人對原鑒定報告有爭議,申請復核後仍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公示且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按照相同的計算標準重新作出鑒定報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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