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傷亡屬於意外險範圍。意外險賠付範圍包括身故賠付、傷殘賠付、醫療賠付、停工賠付。意外險壹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的附加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應當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銀行、證券和信托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