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定承包人。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