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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合議庭組成規定

發回重審的合議庭組成規定,包括壹審程序是上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需要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2.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3.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根據有關規定,第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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