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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則

答:《明史》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以唐宋法律為基礎的代表性法律。兩者相比,鮮明的特點是“唐律尚近古,而明律頗嚴。”也就是說,在與儀式和習俗教育有關的事務上,唐律比明律更重要,而在與盜賊和錢糧有關的事務上,明律比唐律更重要。這就是明律相對於唐律的“輕則輕,重則重”的刑法原則。所謂“孰輕孰重”原則,是指在“禮法、風俗教化”等壹般犯罪方面,相比唐律,明律的處罰較輕。比如“不哀父母之喪”,唐律判流放二千裏,明律改為六十,徒刑壹年。對於“祖父母父母在此,兒孫富貴不同”的罪名,唐律判三年徒刑,明律判壹百棍。所謂“重之”原則,即與唐律相比,如果唐律在某些事項上嚴懲不貸,那麽《大明律》就更加殘酷。這些事項主要涉及嚴重的政治犯罪,如盜竊、貪汙、挪用政府資金、糧食和物資、叛亂等。這是明朝統治者在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的原則上做出的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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