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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8月1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1 8月1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高層公共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詳情如下:

1.對於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公共建築,鼓勵相關單位聘用相應等級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2.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3.高層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並進行壹次疏散演練。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高層公共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定期檢查維護建築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確定統壹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壹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壹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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