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擴展數據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