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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生意資金周轉不暢,向王先生借款,並承諾以李某名下壹套90平米的房子作為抵押,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了借款協議,並訂立了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年利率20%,壹年後歸還本息,以李某的房產作抵押。

李將房產證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到公證處辦理了房產抵押公證,但沒有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還錢,但李

如仍有人不交,房屋將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李借錢的時候是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並做了公證。王先生對抵押的房屋有優先受償權嗎?

王先生雖對李先生房屋的抵押權進行了公證,但未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也未取得他項權證,故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書

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合同生效,抵押未經登記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是縣級以上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處。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了借款合同,但王先生對李某房屋的抵押尚未生效,王先生不能享有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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